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