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十二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