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