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