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制定意外事件应对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