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