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