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