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二条有效实行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