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五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鼓励、支持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并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柔性引进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