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三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