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提升本省科技原创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