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自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享有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