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