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违反景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违反规划在景区内新建或者扩建商品住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