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景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