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