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开展水上训练、比赛;(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