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开展水上训练、比赛;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