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控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