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阻断可能来自于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应急处置措施,向社会公告。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