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