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