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所在地主次干道、街道两侧和集贸市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搭乱建建筑物、乱倒乱放垃圾杂物、乱排污水废水、乱停乱放车辆和乱拉乱扯线缆等行为。各类门店和经营场所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