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对涉及农村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