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集贸市场和经营者未设置或者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