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实行责任人制度。清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并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