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垃圾房、垃圾桶(箱)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标明易识标记。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