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犬只和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治安重点保卫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