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养犬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