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按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