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