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