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