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