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免疫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养犬单位承担,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