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