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留检、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