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个人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和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标准和种类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