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