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