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等管制措施,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