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废弃物焚烧企业布局。

焚烧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安装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焚烧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同时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污染因子和排放浓度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