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