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