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同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