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