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恒山风景名胜区入口处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并沿划定范围设立界碑(桩),标明保护区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