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