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自然修复和人工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