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生产建设单位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