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