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山区、丘陵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