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西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宣传和保护,鼓励把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劝阻、制止破坏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